【中评社】张华荣:四因素致两岸文化产业合作进展缓慢

发布者:张晓峰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35

中评社福州1028日电(记者黄蔚)福建师范大学社科处处长张华荣日前在第二届两岸文化发展论坛上表示,两岸文化产业合作涉及方方面面,但受制于四大制约因素,进展十分缓慢。
  张华荣认为,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因广泛涉及两岸文化、经济甚至政治方面的碰撞、交流、对话、弥合,不仅包括彼此理念方面的认同度、包容度,也包括具体实践的操作性、程式的协同度,因而已成为两岸关系发展水准的风向标。当前,由于诸多制约因素的存在,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合作仍然进展缓慢,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分为四大方面。
  张华荣指出,第一大制约因素是两岸政治互信依然不足,影响了两岸经贸往来乃至文化产业交流的深入开展。虽然一直以来两岸都有“政经分离”、不以政治关系影响经济关系的呼声,但是从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来看,两岸的政治关系始终影响着经贸往来与交流合作。文化产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产业属性,而且具有文化属性即意识形态属性,其交流合作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更为明显。在民共两党找到或达成两岸交流合作的政治共识基础之前,如果民进党等绿营政党再次执政台湾,两岸政治关系稳定性必将会受到冲击,进而影响两岸经济关系和文化产业交流合作的深化发展。尽管两岸关系发展至今已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ECFA的签订标志着两岸在经济、事务性方面的协商谈判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两岸政治互信尚不足,两岸政治关系的进程迟滞,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别,制约了两岸经贸合作和文化产业交流的深入开展。
  张华荣指出,第二大制约因素是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合作的政策体系不健全,组织机制和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建立统一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及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是促进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两岸在经贸合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性、政策性障碍,使得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合作的深度、广度受到较大限制。互动沟通管道不畅、市场开放度不同而形成的“文化壁垒”,使得两岸优势无法形成互补,产业整合缺少必要的内聚力,进而增加了交易成本,限制了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向高层次发展。

张华荣说,第三大制约因素是两岸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两岸在文化产业智慧财产权保护上存在较大差异,制约了文化产业的交流合作。由于大陆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缺乏一部经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式产生的文化产业法,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未能经由法律这种权威性控制机制来加以界定,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法治原则,进而也对新形势下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按照法治路径规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张华荣指出,第四大制约因素是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产业链延伸不够、产业带动度低,互补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两岸文化产业要实现协同发展,必须有效整合资源优势,将优秀的文化作品进行开发衍生,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不断延伸文化产业链条,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