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大陆对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评社香港11月7日电/福建社会科学院现代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凌斌博士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10月号发表专文《“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刍议》,作者认为: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大陆对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始终坚持四大基本原则,做好过渡时期的制度安排;并在总结港澳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并认真解决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改造、军队的去留和整编、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建设、涉外关系和国际参与、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文化教育体系的改造等难题,提前做好相应的制度设计。文章内容如下: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中国大陆立足新时代,在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对台政策方略,描绘了新时代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路线图。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提出了“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的重大政策主张,擘画出新时代“一国两制”事业的宏伟蓝图。着眼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紧扣新时代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总结港澳实践的经验教训,研究和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就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大陆对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从大陆领导人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文件可以窥见,“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早先学界多称之为“台湾模式”)的制度设计与“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从既有构想的大致轮廓来看,统一后台湾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事和行政人员驻台。换言之,在“一国两制”实践于台湾的既有制度设计中,台湾地区享有的自治程度似乎比“一国两制”港澳模式更高,在各界看来是一种“更宽松”的实施方案。然而,从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至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40多年来国际政经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祖国大陆发展日新月异、两岸综合实力对比差距不断拉大,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面临的时空背景与这一科学构想形成之初时乃至港澳回归实施时,均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使得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着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两岸关系形势和岛内社情民意变化,总结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的经验,总结“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经验教训,加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力度,进一步提升“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包容度和现实可行性。
本文尝试从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始终坚持的四大基本原则、做好过渡时期的制度安排、总结港澳实践的经验教训和优先考虑的重要制度设计等方面,针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提出若干探索性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
一、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始终坚持四大基本原则
一是“一个中国”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①“‘一国’原则愈坚固,‘两制’优势愈彰显”。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题中应有之义,必然同样适用于探索和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要在制度设计上确保“一个中国”的完整性、神圣性,避免为了快速统一而在一个中国原则上留下过多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避免未来两岸即使形式统一,却可能留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甚至“台独”的后遗症。③
二是与时俱进原则。
党的十九大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岸关系也进入了“融合发展,遏‘独’促统”的新时代。当前,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对国际政经秩序构成严峻挑战,冲击超乎想象,实施“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面临的战略环境正在发生重大深刻变化。因此,未来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必须因应新时代国内外环境与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坚持与时俱进原则,充分汲取“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经验教训,充分吸收大陆对台政策、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不断探索与完善“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值得一提的是,未来两岸在探索和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可以将20世纪80年代大陆领导人在公开场合对台湾方面做出的承诺作为重要参考。但时移世易,国际环境、岛内政局与两岸实力对比都发生了重大甚至根本性变化,“一国两制”的政策设计也应当与时俱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丰富和发展。我们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原封不动地照搬30多年前大陆领导人做出的承诺,“不能简单拿党过去提出的一些具体理论观点和由此产生的具体政策举措来套今天的工作”,④应当因时制宜,根据形势变化适当进行取舍,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和“参照”当年的这些承诺,为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提供理论支持。
三是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原则。
这是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其旨在确保两岸统一后,中央政府能够对台湾地区行使有效管辖。未来两岸统一之后,必须确保国家整体安全、中央在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以及未来两岸双方的发展利益。这就要求未来在研究和设计台湾地区的高度自治权时,必须确保不损害国家主权、不危害国家安全,同时有利于两岸的发展利益尤其是台湾的长治久安,避免“台独”势力死灰复燃,避免台湾留下治理失序、社会动荡的祸根;更要尽可能削弱外来势力在台湾岛内的政治影响,避免国际反华反共势力将台湾当作对中国大陆进行颠覆、渗透的“桥头堡”。
四是权责相符、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一方面,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充分”的论述,⑤充分考虑给予台湾民众享有统一后的各种权益与好处,依法保障台湾地区的高度自治权。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立法规范台湾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应明确规定统一后作为中国公民的台湾同胞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反对“台独”分裂与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做好过渡时期的制度安排
经由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相继顺利回归祖国以来20多年的成功实践,“一国两制”已不仅仅是一种科学构想,而是成为在港澳地区经受住考验的实践探索和现实制度。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充分借鉴“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成功经验,设置回归前的过渡期是“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对构建台湾方案的重要借鉴意义之所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高度重视两岸统一之前的过渡时期的制度设计,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推动两岸良性互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聚同化异,解决分歧,凝聚共识,消除彼此隔阂,拉近心理距离,为两岸和平统一奠定基础。其目的在于确保两岸统一少走弯路,确保统一后台湾的治理绩效与长治久安。
具体而言,如果两岸致力于通过协商谈判,以和平统一方式实现国家统一,那么,在上述前提下,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相衔接的两岸统一之前的过渡时期,可以设想分为“融合发展”“和平谈判”“统一谈判”和“实施统一”四个阶段,分别以两岸和平协议、两岸统一协议的签署以及《台湾基本法》(实施“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宪制性法律)的制定作为各个阶段的划分依据。
做好两岸统一之前的过渡时期的制度安排必须重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探索以“一国两制”作为规范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两岸政治关系的可能性。部分岛内政治人物和台湾学者有意将大陆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过来表述为“一国两制、和平统一”,认为两岸关系的现状就是“一国两制”,解决两岸统一问题,首先要将“一国两制”就地合法化,然后再通过两岸协商谈判来实现“和平统一”。⑥2018年初岛内统派媒体《旺报》亦曾发表社论指出,面对两岸关系日趋紧张的不利情势,“两岸一中,现状就是两制”应是推动两岸相向而行的可行方案,值得台当局思辨。尽管“两岸关系现状已经是‘一国两制’”的这种解释与大陆领导人提出的“一国两制”战略构想在内涵上存在重大差异,⑦与大陆“一国两制”的精神不尽一致,但其致力于化解岛内民众对“一国两制”的疑虑、维护一个中国框架和追求终极统一的良苦用心,颇值得肯定。由此观之,大陆不妨见招拆招,可以尝试对上述观点作出善意回应,如授权代表性涉台学者撰文发声,与台湾方面探讨以“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来界定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两岸政治关系的可能性,力争引发岛内舆论关注,争取统派和深蓝政治势力的支持,为破除“一国两制”在岛内遭遇的污名化、引导台湾民众重新认识“一国两制”开辟新路径。
二是注重现阶段对台政策与两岸统一终局安排的对接。现阶段大陆的对台工作重点在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持续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在陆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等,在政策设计上应当更加精准有效,更加着眼长远,为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清除制度障碍,夯实民意基础。
三、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总结港澳实践的经验教训
回归20多年来,“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同祖国内地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香港各界人士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壮阔征程,为内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一方面,香港民主政制不断依法推进,经济实现平稳增长,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民生事业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香港的对外联系更加广泛,对外交往日益活跃,国际影响持续扩大。回归以来,香港政府效能、法治水平等多项指标均大幅提升,竞争力和自由度在全球名列前茅,人均预期寿命位居世界前列。不但如此,香港还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非典肺炎疫情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继续得到巩固,继续被众多国际机构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与香港相比,澳门人口少、经济体量小,“一国两制”在澳门实施所引发的关注度远不及前者。但回归20多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实践也取得了巨大成功。以宪法和澳门基本法为基础的宪制秩序牢固确立,民主政制有序推进,治理体系日益完善,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社会保持稳定和谐,多元文化交相辉映,同时积极主动融入国家整体发展中,保持了繁荣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总体而言,在香港和澳门20多年的实践过程中,“一国两制”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毋庸置疑的,也是举世瞩目的,但不乏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在香港,社会贫富差距、住房等民生问题突出,经济上产业结构不合理,教育上国民教育缺失,政治上“去殖民化”成效不彰、民众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不强。在诸多新问题的影响下,香港激进“本土主义”和“港独”分裂意识不断发酵,与内地的矛盾和冲突有所激化,外部势力也趁机加强渗透和介入。这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长期积累使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并直接导致近年来先后发生了2012年“反国教”、2014年“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这不仅使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管治成本大幅上升,还严重影响了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对国家主权安全造成威胁。香港面临了回归以来最严峻的局面,“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也一度面临巨大挑战。澳门深入推行“一国两制”实践同样面临一些问题,如对行政机构的有效监督不足容易滋生贪腐弊案、人心稳定与人心回归需要进一步加强、博彩业“一业独大”导致产业结构失衡、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所需人才短缺、贫富差距拉大与社会分配不均加深阶层矛盾、社团数量膨胀导致社会利益“碎片化”加剧、外部势力干预澳门内部事务等,这给澳门特区的有效治理造成一定挑战。
因此,必须客观全面系统总结20多年来“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实践的经验教训,坚持与时俱进,通过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克服和化解上述问题与挑战,推动“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2020年中以来,从香港国安法落地、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律政司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设立专门检控科、行政长官依法指定国安案件审理法官,到中央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再到推动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标志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为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确保“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取得更大发展成就保驾护航。
同样的,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念建构和制度设计的进程中,必须充分总结“一国两制”港澳实践的经验教训。毋庸置疑,无论从两岸在政治定位上的重大分歧、“拒统趋‘独’”的岛内民意结构来看,还是从“台独”分裂势力阻挠、外部势力深度介入(尤其是美日等国加大力度打“台湾牌”试图“以台制华”)来看,两岸统一进程都比港澳回归过程要复杂和艰难得多,面临的风险挑战也要艰巨得多。因此,实施“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要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的基础上,既要区别于港澳模式,又要充分考虑台湾历史和现状的复杂性、特殊性,兼顾到岛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特点,更要探索符合台湾地区治理规律的制度安排,从而有利于统一后台湾的长治久安,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⑧
应该说,“一国两制”构想在港澳实践的经验教训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以下两点:
一是应当确保中央对台湾有效行使“全面管治权”,同时台湾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全面管治权”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权力来源的权威阐释和高度概括,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同时对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尽管这一概念最早是中央针对“一国两制”在香港的经验所提出,⑨但同样应当适用于两岸统一之后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两岸统一之后,台湾和港澳一样享有高度自治权,但这种自治并非绝对的、无限的甚至可能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发生冲突的自治,而是在维护“一个中国”原则下的有限度的自治。因此,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不应单纯想象要如何给予台湾更高自治权,也应当高度重视保障中央全面管治权在台湾有效行使的制度建设,在保障台湾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从多个方面确立中央对台湾的全面管治权。特别是在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和国家安全、国民教育、舆论宣传和文化领导权等方面,必须进行预先的制度准备和政策设计。
二是应当确保全体台湾民众在统一之后获利,从而为最终实现台湾民心回归夯实基础。在港澳回归过程中,中央政府对港澳上层人士(工商界)的统战工作是比较成功的,但对做香港普通市民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区政府也忽视了中下层民众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缩小贫富差距等强烈的民生诉求,导致长期以来香港的民心回归进展缓慢。因此,在两岸统一过程,不仅要争取让台湾上层获利,更要让台湾中下阶层获利,通过全面深化两岸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支持台湾在融入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进程中实现自身发展,让所有台湾同胞共享国家发展红利,从而在“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中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进而顺利在国家统一后实现民心回归。
四、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优先考虑的重要制度设计
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制度建构过程中,如何在维护“一国”、反对分裂、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方面少走弯路,确保统一后台湾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必须未雨绸缪,优先考虑并认真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提前做好相应的制度设计。
一是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改造问题。两岸统一后,应当针对台湾地区现有政治体制进行“去主权化”改造,实际上就是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政治制度改革。这又包括“去国家化”和“去中央化”两个层次的内容:“去国家化”指去除那些支撑所谓“中华民国宪政体制”的一系列政治符号、称谓、“法律”及制度;“去中央化”则是指对台湾政权进行改造,将其由所谓的“中央政府”改造为“特别行政区政府”。⑩现有的台湾各层级公职人员和民意代表选举制度可总体保留,但应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机制(可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由改组后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确保仍然暗中支持“台独”或与外部势力勾连的候选人无法“入闸”竞选,同时应确保中央政府对于台湾选民选举产生的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重要行政官员的最终任命权,台湾行政长官应参照港澳先例以某种变通方式向中央述职。
换言之,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改造的关键在于必须落实“爱国者治台”,防止统一后“台独”势力死灰复燃。正如习近平主席强调的那样:“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民会允许不爱国甚至卖国、叛国的势力和人物掌握政权。”⑪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样,统一之后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同样必须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保证台湾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毋庸置疑,这一点无疑是“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制度设计中必须重视的最为关键的问题,也是统一后的首要法律和政治任务,更是化解台湾同胞被异化的“国家认同”、引导台湾民心回归的关键举措。
二是台湾地区军队的去留和整编问题。尽管当初邓小平等大陆领导人在提出“一国两制”构想时曾许诺台湾方面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但时过境迁,未来统一后是否保留台湾军队,或者如何对台湾军队进行整编,引发了大陆学界热议。诸多大陆学者主张统一后不应再允许台湾保留军队,主要理由在于:在“去中国化”和“台独”成为岛内“政治正确”的社会氛围下,统一后若贸然完整保留台湾军队,军中的不肖之徒仍然可能做出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事。实际上,若未来在“台独”威胁尚未完全消失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台湾保留军队,也将与邓小平的初衷南辕北辙。⑫因此,应参照港澳模式,由大陆驻军台湾,才能确保统一后中央政府对台湾特别行政区实施全面管治和有效治理。
上述学者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关台湾驻军问题应当与两岸以何种方式实现统一密切相关,若采取非和平方式统一,则台湾军队将被整体取消,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不得不采取的断然措施。若采取和平方式统一,台湾驻军问题可通过两岸协商来解决,但需要对台湾军队进行整编。可保留部分台湾军队(主要是步兵、宪兵等)并改造为类似大陆的武警或类似外国国民警卫队的特殊武装力量,主要承担统一后维护岛内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任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征兵办法,招收反对“台独”、拥护“一国两制”并经政治审查合格的台湾民众入伍。同时,取消台湾的海军和空军等其他兵种,由大陆军队负责接收台湾原有的空军和海军基地以及武器装备,在岛内驻扎多兵种的军队,主要承担对外防卫任务,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这一安排,充分体现了两岸军队共同保卫台湾、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对不甘心失败的“台独”分子和外部势力形成有效威慑,确保统一后台湾的长治久安,又可以让台湾青年通过参军入伍、保家卫国来提升其对“两岸同属一中”和“一国两制”的政治认同。
三是台湾地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台独”势力在岛内活动十分猖獗,美日等西方国家对台湾社会的渗透和影响较香港有过之而无不及。可以预见,即使在两岸统一之后,台湾社会面临分离主义和国际反华势力的威胁也不会迅速消失,“台独”势力和外部势力势必不肯善罢甘休,仍会想方设法干扰和破坏台湾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从香港实践来看,回归以来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立法方面长期未能取得实质进展,国家安全监管机制甚至不及港英时期,对分离主义活动和外部势力渗透的监控不到位,使得香港几乎处于国家安全的失控边缘,最终酿成了“占中”和“修例风波”等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重大事件。2020年6月,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填补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彻底改变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长期“不设防”的状态。
因此,保证“台独”势力在统一后不会卷土重来,防范与遏制外部势力对台湾事务的干涉,“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应当充分汲取港澳实践的经验教训,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建设。两岸统一后应明确规定台湾特别行政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制定《台湾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旦台湾无法如期完成国家安全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并在台湾自动实施。应当全面改造台湾原有的国家安全机构,设立由中央政府和台湾特区政府双重领导的国家安全机构,负责人由台湾行政长官兼任,可以由中央派出公务员与台湾经审查合格的公务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内依法调查、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对外部势力及其代理人在台湾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与管制。
四是台湾地区的涉外关系和国际参与问题。未来两岸统一后,应当针对台湾特区的涉外关系进行重构,对其涉外制度、机构组织等进行彻底改造,实现从所谓“外交权”(台湾当局在与其“邦交国”的关系和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方面,享有某种程度的“外交权”)向“外事权”的转化。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与十几个国家建立的所谓“邦交”关系将不复存在,但经中央政府授权后,可以继续以适当名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驻XX国代表处)继续维持并“经营”与原先所谓“邦交国”的经济、文化关系;台湾驻外机构也可以更名或并入中国使领馆。
统一后的台湾特区可以用适当身份和方式参与国际组织及其活动。对于台湾之前参与的国际组织,可以通过两岸与相关国际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对台湾的参与名称和方式进行调整。中央还可以考虑在中国常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代表团中给台湾特区留出适当的名额。台湾特区可参照港澳模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签署非政治性的协议,开展交流合作、司法互助。允许同中国建交的所有国家在台湾设立领事馆或其他代表机构,通过两岸与当事国协商解决外国驻台代表机构的名称、性质与权利问题,方便台湾与这些国家交流交往,通过和相关国家协商,台湾特区的旅行证件可以继续享受“免签”待遇等。
五是台湾地区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问题。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基本法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际上延续了英国在回归前突击建立的“司法独立”体系,不但严重架空了特区政府的权力,而且埋下了英国等外部势力利用司法制度继续干涉香港事务的祸根,一度形成了“反华势力”及其代理人掌控香港司法界、介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司法判决的乱象,甚至使得香港的“法制”沦为“反中乱港”分子的最大靠山和“保护伞”。从香港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看,若按照最初的“一国两制”构想赋予台湾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可能会导致涉及中央与台湾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关系及争端被台湾法院终审裁决,进而可能导致冲击“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挑战中央权力的状况发生。因此,“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司法实践不能完全借鉴香港模式,应当汲取香港实践的教训,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构建对于台湾司法权和终审权的相关制约机制。相应的补充性限制可以包括:在基本法中列明涉及主权(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的系列行为及事务不受台湾法院管辖,确立台湾司法管辖的负面清单,排除台湾终审法院在上述方面的终审权。对于超出自治权限的其他事务、需要解释中央和台湾特区关系、台湾特区和其他国家的关系的诉讼案件,台湾终审法院应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⑬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通过主动“释法”或“修法”来纠正台湾司法实践中可能冲击“一国两制”原则底线、违背宪法、危害国家安全和主权权威之处。
六是台湾地区文化教育体系的改造问题。未来两岸统一以后,应当针对数十年来深受“台独”势力荼毒的文化教育体系进行“去台独化”和“再中国化”的全面改造,将“台独”分裂势力清理出文化教育队伍,彻底铲除“台独”思潮的社会和政治基础。应当在重要纪念日和日常活动中增加升国旗、唱国歌等爱国主义教育仪式。重新修订各级各类学校的教科书,删除宣扬“台独”和“去中国化”,“反共”“反中”和抹黑、丑化大陆的内容;增加维护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一国两制”和介绍两岸历史文化渊源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等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推广两岸共同编撰的历史、社会等学科教科书。重新清理台湾的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以及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公园等社会教育场所(纪念空间)的各类展览和各种文艺展示形式,清除其中的“台独”“反中”“反共”“亲美”“媚日”等内容,重新设置丰富多彩的展览(展示)内容,增强传承弘扬中华文化、介绍两岸历史文化渊源、呈现祖国大陆的发展成就的内涵。应当确保爱国爱台力量在舆论宣传领域的控制权和话语权,加强对台湾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重新清理台湾的传统媒体(报刊、电视台)和网络新媒体,依法查办“台独”网军及其幕后黑手,彻底夺回“台独”势力长期盘踞的舆论阵地。重新清查台湾各类宗教场所和民间信仰宫庙,禁止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宣扬“台独”思想,依法取缔一批鼓吹“台独”、主张分裂的宗教团体。
基金项目: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推进两岸统一进程研究”(项目批准号:FJ2020ZTB057)。
注释:
①《“一国两制”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2017年7月1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435页。
②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人民日报》2022年7月2日第2版。
③彭维学:《新时代塑造“‘一国两制’精品台湾模式”的前瞻思考》,《现代台湾研究》2019年第1期。
④习近平:《更好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求是》2022年第13期。
⑤“五个充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即“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参见习近平:《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2019年1月2日)》,《人民日报》2019年1月3日第2版。
⑥王英津:《“一国两制”与两岸统一刍议》,《统一论坛》2015年第2期。
⑦对此,大陆学者黄嘉树教授曾做出评析,认为所谓“一国两制、和平统一”表面上是对大陆“一国两制”的引申解读,其实是一个新范畴,类似于“一国两府两治”或“主权重叠下的治权分立”之类的论述。参见黄嘉树:《求同存异、与时俱进——从解决“两府争端”的角度看“一国两制”的发展》,《台湾研究》2002年第2期。
⑧苏美祥、单玉丽:《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时代命题、有利条件和策略选择》,《台湾研究》2020年第3期。
⑨在2014年6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中央政府首次明确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概念,并将其确定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⑩庄吟茜:《从港澳到台湾:“一国两制”的模式分野与自我更新》,香港《中国评论》2021年2月号。
⑪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人民日报》2022年7月2日第2版。
⑫邓小平有关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保留军队的说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页。
⑬王鹤亭:《“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台湾研究集刊》2020年第3期。
http://bj.crntt.com/crn-webapp/touch/detail.jsp?coluid=1&kindid=0&docid=106480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