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进展情况
教育部社科司成果处魏贻恒处长来中心调研
2008年9月4日教育部社科司成果处魏贻恒处长在我校科研处吴清源副处长的陪同下,前来中心调研工作。中心主任林卿教授带领严复研究所所长林平汉教授、文化研究所杨启福教授和经济研究所李碧珍副教授等中心同志与魏处长进行了座谈。魏处长对闽台区域研究中心所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并希望基地继续围绕“闽台”这一特色和品牌,牢牢抓住海峡两岸关系趋于良好的时机大力发展科研攻关,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对基地建设工作他提出,应确实作好9年来的总结工作,作好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要围绕未来主要发展方向,整合力量实施重点攻关和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林卿主任代表基地对教育部同志对中心建设的关注表示感谢,希望教育部社科司加大支持力度,为省部共建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继续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指导。
省政府“台湾文献信息中心”建设协调会召开
根据9月16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和黄小晶省长关于“在重点抓好扩大闽台合作方面要不厌其烦地做好基础工作和研究工作”的指示精神,陈桦副省长于9月21日召集省台办、省科技厅、省社科院、以及财政厅、外经贸厅等经济职能部门协商建设“福建省台湾文献信息中心”事宜。这一举措足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台研究工作。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也受邀出席会议,徐斌研究员代表中心和中心主任出席会议。协调会要求省台办继续牵头组织信息中心建设工作,省科技厅和省社科院分别就信息中心的数据馆和文献馆建设做出具体方案,经济部门加大对台专业协会和商业资讯的收集整理工作。
黄汉升校长莅临闽台中心召开迎接教育部评估工作协调会
2008年9月26日下午,黄汉升校长带领学校组织部、研究生处、校办、人事处、科研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到闽台中心召开迎评工作协调会,中心主任林卿教授及中心相关负责人一起参加本次协调会。
会上,林卿主任根据教育部评估方案中的各项评估指标,就迎评工作中需要学校协调解决的各项工作逐一做了详细汇报并提出建议解决方案。组织部、研究生处、校办、人事处、科研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也分别就闽台中心在自评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了的探讨,并表示一定全力支持做好闽台中心的迎评工作。最后,黄汉升校长对此次迎接教育部评估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就各项工作逐一进行了部署。他强调,各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对照评估指标找出差距,积极做好迎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教育部的评估。
主要学术活动
我中心谢重光教授莅韩山师范学院讲学
6月11日下午,我中心研究员谢重光教授莅临韩山师范学院,在伟南国际会议中心作了题为《客家文化的中原烙印和草根本色——兼谈区域文化研究的理论和方法》的学术报告。
谢教授从客家文化中祠堂的“堂号”和“堂联”、客家人的日常生活习俗等方面,以翔实的史料和生动的事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客家文化既有强烈的中原烙印,又表现出浓厚的草根本色——南方少数民族传统;草根本色是客家文化的原生形态,而中原情结是次生形态。谢教授还以客家文化研究为例,介绍了区域文化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提出区域文化研究要以多元一体理论为指导的观点。
谢教授与现场师生就客家女性与福佬女性的异同、学生如何亲身考查区域文化、中国的民族识别政策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闽台区域论坛
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的本质特征
冯玮
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反对一切旨在将台湾分裂出中国的企图和阴谋。然而多少年来,怀有这种企图和阴谋者仍不断鼓噪,谬论叠出。众所周知,制造“两个中国”的论调有种种翻版,如鼓吹“一个中国,一个台湾”、“一个中国,两个政府”、“台湾地位未定”、“台湾独立”,等等。但是,其本质却始终不变,即否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指出:“独立的台湾仍然是我们(美国)1949年以来对华政策的主要果实。”(注:费正清:《美国与中国》(John King Fairbank,The United States andChina),哈佛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7页。)确实,在制造“两个中国”方面美国政府难辞其咎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果实”不仅成为长期以来影响中美关系和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因素,而且使中国两岸骨肉同胞长期分离。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溯产生“台湾问题”的历史却不难发现,其更深层的根源,是日本殖民扩张主义者使中国蒙受丧权辱国之耻的《马关条约》。1950年6月27日,杜鲁门宣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注:《中美关系(文件和资料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34-235页。),公开否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这种公开制造“两个中国”的论调所依据的“法理”,就是因为《马关条约》后台湾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吕秀莲为《马关条约》大唱赞歌,根本目的也在于鼓吹“台湾独立”,在于分裂中国。
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侵占台湾,不仅使台湾人民长期遭受殖民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而且使日本通过“西学”特别是“德学”而得出的“弱肉强食”和“皇道主义”的殖民扩张主义结论,得到了实践,使日本在朝鲜和“满洲国”建立殖民统治,以及鼓吹“大东亚共荣圈”,获得了“历史的经验”。简而言之,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侵占台湾是一个“承先启后”的连接点。为了使本文的这一立论得到佐证,更为了进一步揭示日本在台湾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及其整个殖民扩张主义政策的本质及其特征,笔者将着重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阐释和剖析:一、台湾殖民地地位是如何确定的;二、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政策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是什么;三、为什么说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对台殖民统治是一个“承先启后”的历史连接点。
一 政治“存异”:台湾殖民地地位的“确定”
1895年,日本通过胁迫中国满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占领了台湾。台湾的占有,使当时急于对外通过和欧美列强修订不平等条约以获得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对内通过制订宪法以保障国民平等权利和义务的明治政府,面临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即如何认识台湾的地位,如何处理与台湾的关系。显然,日本以往对外关系的原则对台湾是不适用的,因为既然台湾已纳入日本的版图,那么当不属于“国外”而属于“日本的一部分”,并且根据当时的规定,在占领台湾的两年“过渡期”以后,凡仍留在台湾的居民,一律加入日本国籍。但是,台湾居民是否应享有与日本国内居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应在当地建设与日本本土一体化的文化?对此,缺乏“历史经验”的明治政府尚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方案。因此,在占领台湾以后,日本统治者一方面竭力镇压台湾人民接连不断的武装起义,一方面围绕如何确定统治台湾的基本方针,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1896年1月,日本台湾事务局委员原敬,向首相伊藤博文递交了一份题为《台湾问题二案》的著名的意见书。在这份意见书里,作为统治台湾的基本方针,原敬提出了两个方案:一、将台湾作为殖民地进行统治;二、虽然台湾和内地(日本本土)在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但不能视之为与殖民地同类的地域,而应视之为“内地”的延伸。作为个人意见,原敬以德国对阿尔萨斯和洛林的统治,以及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统治为例,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案。(注:〔日〕原敬:《台湾问题二案》,载伊藤博文编《台湾资料》,秘书类纂刊行会1936年版,第32页。)
然而,在内外政策方面追求“平等”的日本最高决策层无意使台湾和“内地”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更倾向于接受原敬提出的第一个方案。1896年3月,明治政府颁布了《关于必须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案》。经过帝国议会的激烈争论,该法案最后作为为期三年的临时立法而获得通过。这一史称“六三法”的法律,给予了台湾总督以制订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权力,使台湾在法律制度上具有了“特殊地区”的地位。赋予总督强大权力的“六三法”,不仅使无视台湾民意的独载体制得以确立,而且使作为行政长官的总督拥有了立法权。但是,在以帝国宪法为根本的整个日本法律体系中,“六三法”究竟应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它是否属于违宪的法律?总督拥有特殊的“命令权”,是否侵犯了帝国议会的立法权?围绕这一问题,日本帝国议会进行了反复争论。有些人提出,鉴于当时的日本宪法尚缺乏关于“领土”的明文规定,因此有必要修订宪法,明确限定宪法的适用范围,将台湾纯粹作为殖民地加以统治。然而,明治政府为了避免引起日本整个法律体系的动摇,无意修订刚颁布不久的宪法,因此对这一问题始终态度暧昧。结果,根据“是否属于天皇大权所及的领土”这一判断标准,即根据“皇道主义”的原则,日本政府认为台湾“属于宪法适用范围”。但是,关于台湾居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台湾居民是否和日本本土居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的问题,以及关于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有何区别,即关于“六三法”在日本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重大问题,却被搁置一边。
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1897年,台湾总督乃木希典向首相松方正义递交了一份“建议书”,提出帝国宪法中虽然没有领土规定,但在颁布帝国宪法的天皇敕语中所谓的日本领土,仅限于“古之所谓大八岛延喜式六十六国及其各岛,以及北海道、冲绳诸岛,小笠原诸岛”。另外,如敕语中的“我臣民即祖宗忠良臣民之子孙”这一表述所显示的,其权利得到日本帝国宪法保护的臣民,仅限于从古延续至今的臣民。因此他认为,宪法不应适用于新的领土,否则,当时在没有发布戒严令的情况下即对台湾施行军事统治,本身就是违宪的。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日本帝国宪法适用于台湾,将弊害百出,“损毁居于本岛的日本臣民之福利”。坚持“殖民主义”立场的乃木希典建议,应通过颁布敕诏或修订宪法的方式,在名义上和实际上均表明,日本帝国宪法不适用于台湾。(注:〔日〕乃木希典:《建议书》,载《后藤新平文书》R23-7-3,日本国会图书馆宪法资料室藏。)
对乃木希典的建议,法制局长官梅谦次郎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按照他的观点,虽然“宪法是对天皇古来之臣民颁布的”,但无论是就冲绳和北海道的情况而言,还是就“归化人”(按:指加入日本国籍的移民)的情况而言,均不难认为,“皇道主义”对版图和臣民虽有新旧之别,但“一视同仁”。即使在颁布宪法时天皇敕语中的“臣民之子孙”这一表述,也应被解释为具有包含“将来之臣民”的意思。(注:〔日〕梅谦次郎:《关于台湾的陋见》,同上书,P23-7-5。)与乃木希典援用天皇的敕语,诉诸历史意识,将“内”限定于宪法颁布时的领土不同,梅谦次郎利用“一视同仁”一词,通过扩大“臣民之子孙”的内涵,将“内”和“外”的区别,置于一种流动状态。也就是说,按照他的观点,日本的领土和臣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将台湾视为“内地”(日本)的延伸。
面对“殖民主义”和“内地延长主义”的争论,为了尽快确定台湾的地位以利于加强统治,同时为了避免就“六三法”是否延长的问题,在议会中再度引起争论,继乃木希典之后出任台湾总督的儿玉源太郎和出任民政局长的后藤新平,试图通过较彻底地贯彻原敬提出的第一个方案,即“殖民主义”方案来确定台湾的地位。1904年,后藤新平向日本政府递交了一份包括宪法修正案在内的台湾统治法案,提出应明确地、名副其实地使台湾成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份法案写道:“台湾与清国相邻,远离我帝都,从民族至制度文化人情风俗,均与我本土迥异其趣。”因此,他建议应采取殖民主义的方针。(注:见春山哲明:《台湾旧俗调查和立法构想》,载《台湾近现代史研究》第六号,1988年。)虽然由于日俄战争爆发,以及儿玉源太郎不久离任,该法案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这一方针却基本得以确定。1905年,日本首相桂太郎在议会接受质询,回答是否应将台湾视为“内地”的延长这一问题时直言不讳地宣称,台湾“当然是殖民地。不能将它和内地同样看待。”1906年,日本统治者制订了内容和“六三法”大致相同,但时限为五年的有关台湾统治的临时立法。临时立法事实上确定了台湾的“殖民地地位”。至此,关于台湾地位的争论,总算得以平息。毋庸赘言,在这场争论中,“内地延长主义”所以败北,“殖民主义”论者所以最终获胜,“临时立法”所以出笼,最根本的原因,是唯恐得出“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逻辑结论,是避免台湾居民——如乃木希典所说的——“损毁居于本岛的日本臣民之福利”。
二 文化“求同”:“皇道主义”的推行
如前面所述,在侵占台湾以后,日本统治集团面临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台湾的地位,一是是否应在台湾建设与日本本土一体化的文化。在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以后,日本统治集团即着手解决第二个问题,并同样形成了以“殖民主义”和“内地延长主义”为立足点的两种意见。以“明确区分”台湾和“内地”为立足点的“殖民主义”者主张,应在文化的层面上也将台湾置于整合圈之外,即仅在台湾施行殖民地经营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教化。另一种意见则追随以“一视同仁”的解释为基础的“内地延长主义”,强调应通过“同化政策”,使台湾和“内地”达到文化的整合。
台湾总督官房参事官兼学务课长持地六三郎,是坚持“殖民主义”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作为“新归附之土人”的台湾人,要养成与“建国三千年来,以君臣之义凝结成的大和民族同一的、健全的国民性格”,是根本行不通的。而且由于“同化”不可能立竿见影,因此虽然可以推行某种程度的“同化主义”,但不可能迅速取得显著效果。按照他的观点,经营殖民地的目的,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不是什么文化上的认同。特别在“列国竞争激烈”的局势下,“同化主义论”,只不过是“不识时务的空论”。(注:〔日〕持地六三郎:《县治管见》,载《后藤新平文书》R31-7-73。)
台湾总督府第一任学务部长伊泽修二,则是坚持“内地延长主义”论的积极拥护者。1896年2月,伊泽修二在国家教育社进行的演说中提出,教育台湾人的目的,就是“真正将台湾视为日本的一部分”,“在台湾人的心灵深处实现日本化”。(注:〔日〕伊泽修二:《国家教育社第六次定期演说》,载《伊泽修二选集》,信浓教育会1958年版,第593页。)为此,他提出了关于“同化”台湾民众的具体构想及建议。和“所谓日本国民,就是大和民族”这一陈旧的、国学式的解释不同,伊泽修二提出,天皇“对新的领土上的居民,我们也应一视同仁并予以惠顾”的敕语表明,台湾人也在“应一视同仁并予以惠顾”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将台湾置于文化整合的范围之内。为了达到文化整合,他认为“作为台湾人,必须了解四书五经”,了解《三字经》。这不仅因为在台湾,儒教的传统,特别是作为一种民间信仰的对孔子和孟子的崇拜,是根深蒂因的,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贯彻由中村敬宇起草、由井上毅修订溶入儒教思想的《教育敕语》,对台湾人进行“忠君爱国”教育。同时他提出,台湾是一块与日本“同文同种”的土地,“汉字是沟通东亚五亿乃至六亿生灵的利器”,因此必须重视汉字所具有的功能。按照伊泽修二的观点,为了达到同化的目的,应努力使日本语、日本文化和当地传统文化沟通,以此“在台湾人的心灵深处实现日本化”。(注:〔日〕伊泽修二:《所谓最近的国语问题》、《关于设置台湾公学校的意见》,载《伊泽修二选集》,第618、727页。)
伊泽修二的上述建议受到了当局者的重视并被付诸实施,即“内地延长主义”的观点最终占了上风。不过,这一建议在实施时有两个地方被修正:一是指定以1896年出版的《增订三字经》为教材,删除原《三字经》中关于清朝的记述,其用意,当然是为了强调天皇统治的合法性;二是排斥《孟子》,因为自近世以来,《孟子》所宣扬的民本主义思想,尤其是“禅让”和“易姓革命”思想,在具有“万世一系”天皇制传统的日本,一直被视为异端。如日本水户学派的儒学家藤田东湖就曾明确提出,在儒教的学说中,有两条“决不适用于日本”,“一条是禅让,一条是驱逐、讨伐君主”。(注:见《弘道馆记述义》,日本京都大学图书馆藏。)在日本推行殖民主义政策时,这种思想极有可能成为谋反者的理论依据。这两点修正表明,日本殖民统治者在推行“皇道主义”时,在如何利用“当地的历史和文化”方面,是多么处心积虑。
虽然日本殖民主义者标榜日本和台湾“同文同种”,声称儒教在两种文化中均具有重要地位。但是上述“修正”本身已经说明,他们内心非常清楚,“同文”自不待言,即使是对孔孟思想的理解,由于历史和政治文化背景不同,台湾和日本也存在显然的差异,二者并非理所当然的容易“沟通”。但是不沟通则无法“在台湾人的心灵深处实现日本化”。因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02年,就如何确定教化理念,特别是如何利用汉字和儒教,殖民主义者展开了激烈争论。
十分明显,伊泽修二的构想,是以利用汉字这一“同文”的条件,寻求儒教和天皇制说教的折衷调和为特色的,是一种“折衷论”。但是,正如他本人也承认的,“若彼此混合,则终究对孔孟主义有利”。为了避免出现“同化”难以奏效,甚至有强化台湾人离心意识的“偷鸡不着蚀把米”之讥的尴尬,日本殖民主义者就如何认识汉字的功能和如何利用儒教,如何认识二者的关系这一问题纷纷出谋献策。离冈武明认为,在利用儒教时,不应注重儒教和天皇制说教的折衷调和,而应在认识二者相悖的前提下有效地加以利用,否则将产生弊害,因为,和儒教具有深刻关系的对孔孟的“迷信”,将成为祸乱之源,提出了“部分利用论”。学校规则改正调查委员桥本武则认为,台湾人爱好汉语,是由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北京朝廷这一“与同化主义势不两立的梦想”支撑的,而且“语言是表现思想及感情的化身”,“日语是日本人的精神血液”,“日本人的思想和感情,只能通过日语来理解”,鼓吹强化日语教育。关于儒教的教化功能,桥本武则提出,儒教虽有助于培育忠孝观,但即使论及忠孝,也不能以文天祥,而应以楠木正成那样由“国粹”培育的人物为楷模。(注:〔日〕桥本武则:《答平井又八君》,载《台湾教育会杂志》第十号,1903年1月刊。)桥本武则对“折衷论”和“部分利用论”构想的否定,对利用中国儒学思想和汉语的否定,使他成为“否定论”的代表。一时间,在如何施行“同化”,如何“在台湾人的心灵深处实现日本化”这个问题上,出现了“闹纷纷,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局面。
面对是否应在台湾废止汉语教育和如何利用儒教的争论,1903年11月,后藤新平举行了一个“学事咨询会”,并在会上发表了著名的“无方针主义演说”。后藤新平提出,虽然“国语之普及”十分必要,但日语教育在何种时期内能达到何种程度,是难以确定的。而且在日本本土尚未顺利地废止汉字的情况下,在台湾废除汉语,相当困难。同时他提出,台湾深受儒教影响的风俗习惯并非简单可以改变,因此,“必须认识到同化有各种类型”。(注:《后藤长官的训示》,载《台湾教育会杂志》第十号,1904年6月刊。)后藤新平的这种“无方针主义”表明,在究竟采纳“折衷论”、“部分利用论”和“否定论”哪种“理论”这一问题上,日本殖民主义者一时无所适从,进退维谷。
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外有辛亥革命的余波波及台湾的威胁,内有台湾当地居民武力和非武力的反抗这一背景下,日本殖民主义者开始竭力构筑所谓的“协力体制”,以避免其在台湾的殖民统治的动摇。如何推行“皇道主义”的问题,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为此,隈本繁吉鉴于《教育敕语》中的“义勇奉公”精神和“祖先之遗风”,是“作为三千年来历史和国风之结晶的我内地臣民之特色”,对台湾人和朝鲜人,当难以适用的观点(注:见《设立台湾教育会的由来》后篇,东书文库藏,第22至26页。),提出了颁布台湾版“教育敕语”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了当局者的认同。1912年8月,日本天皇下发了由首相西园寺公望呈上的《极秘·敬拟教育敕语草案》,采纳了隈本繁吉的建议。虽然由于原《教育敕语》中有“施于中外而不悖”这一权威性的论断,以及顾虑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民族之间的“龟裂”进一步显著等原因,台湾版“教育敕语”最终没有出笼,未经“改版”、灌输“忠君爱国”思想的《教育敕语》被强制推行。但是,从这一动向中我们同样不难发现,殖民主义者在推行“皇道主义”时,对于如何在文化方面“求同”以巩固殖民统治,心情极为迫切。
另一方面,为了构筑“协力体制”,日本在台湾强化了日语普及教育。日本统治者所以要进行这种强化,如后藤新平在《日本殖民政策一斑》中所透露的,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日本人和支那人,在文明程度上并没有非常大的差异。日本人和朝鲜人亦同样如此。对这一点我们不能不予以注意。吾等母国人若不求文字的统一,则将无统治殖民地的力量,将缺乏统治殖民地的威信。”(注:〔日〕后藤新平:《日本殖民政策一斑》,第18页,转引自驹@①武《殖民地帝国日本的文化统合》,岩波书店1996年版,第94页。)
总之,出于巩固在台湾的殖民统治的需要,日本在“进退维谷”之后,强制推行了“皇道主义”和普及日语教育,以期文化“求同”。幌子,毕竟改变不了本质。
三 承先启后:日本对台殖民统治政策的“历史地位”
在有关台湾地位应如何确定,以及是否要在台湾建设与日本本土一体化的争论中,“殖民主义”论者和“内地延长主义”论者各操胜券的历史事实,显示了日本殖民统治政策的本质特征,即以“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为依托的政治“存异”,和以“皇道主义”为核心的文化“求同”。这种本质特征,不仅是日本“西学”漫长历程的逻辑终点,而且是日本在朝鲜和“满洲国”所推行的殖民统治中也具有的本质特征。一言以蔽之,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日本在台湾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具有不容忽视的“承先启后”性。
日本“西学”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代,即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的“南蛮学”时代(受传统的华夷思想的影响,日本人称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为“南蛮人”,称当时的西学为“南蛮学”);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的“兰学”时代;19世纪下半叶,即幕未明治初期以后的“洋学时代”。虽然在每一个时代,日本“西学”呈现出各有侧重的内容和特征,但是其具有内在联系的一根主线,使日本统治者获得了只有贯彻“强权即公理”原则和“皇道主义”精神,才能达到国富兵强目的的启示。
以“英学”、“法学”、“德学”为基本内容,以如何确定“皇道主义”的地位为焦点的“洋学”的兴起,本身同“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有着密切关系:“以鸦片战争为契机,(日本人)对英国日趋关心。因为,英国击败了自古以来被日本奉为楷模的中国。”(注:〔日〕山室信一:《法制官僚的时代》,木铎社1988年版,第180页。)在这一背景下,“英学”首先开始兴盛。作为“英学”的代表人物,以《文明论概略》而闻名遐迩的福泽谕吉(1834-1901)积极鼓吹“脱亚入欧”,竭力主张学习英国政体。他认为,英国强盛之根本在于君主立宪。(注:《福泽谕吉全集》第4卷,岩波书店1970年第10、第187页。)以《国宪论纲》著名的小野梓(1852-1886)则认为,日本天皇制的特征是“君临而非统治”,而“王家君临之宗旨,实在于谋斯民之幸福”(注:《小野梓全集》第3卷,第184页,转引自早稻田大学大学史编集所编:《小野梓研究》,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86年版,第154页。),故同样鼓吹“君主立宪”。后来,在西方势力不断入侵东亚的国际背景下,善于“和洋折衷”的小野梓又鼓吹“东洋连带论”、“对外扩张论”和“东洋盟主论”,成为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理论先驱。(注:早稻田大学大学史编集所编:《小野梓研究》,第160页。)
虽然日本“法学”的兴盛同法国的自由民权思想,特别是卢梭思想的影响有密切关系,但它同时又是和曾以强大的军事力量威震欧洲乃至世界的拿破伦的形象联系在一起的。更重要的是,虽然日本的“法学”鼓吹“共和”,但并不反对天皇制。按“法学”头号代表人物中江兆民(1847-1901)的阐释:“民若自己制定律例而不受其它羁束,则无论有无帝王,皆可称为自治之国”(注:《中江兆民全集》第1卷,岩波书店1972年版,第197页。),即同样表现出对“皇道主义”的认可。
作为最终为日本建设政治体制“一锤定音”的“德学”,更是明确强调“皇道主义”和“弱肉强食”。在“德学”的代表人物井上毅(1843-1895)“一般政治学家主张主权由君民共掌,而日尔曼学者主张主权专属于君王”(注:《井上毅传》第1编,国学院大学图书馆1966年版,第223页。)的“主权归一论”中,在加藤弘之(1836-1916)的“强者的权利在文明社会中获得弱者的认可以后,便成为法制的权利”(注:〔日〕吉田旷二:《加藤弘之研究》,新生社1976年版,第91页。)的“强权即公理”论中,日本殖民扩张主义获得了指导理念。正是这种指导理念,使日本开始了“这些家伙不谈德国简直没法过的‘德国麻疹’时代”(注:〔日〕山室信一:《法制官僚的时代》,第31页。),使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开始了“期皇谟于远被”的实践。
胁迫中国满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侵占台湾,并在当地逐步确定的上述殖民统治方针,是对这种理念的实践,而在朝鲜和“满洲国”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则是对这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1910年8月22日,日本胁迫朝鲜签订了“日韩合并条约”。经过在台湾的所谓“摸索尝试阶段”并取得了经验后,日本一开始即明确朝鲜是殖民地,而不是“内地的延长”,明确显示了政治“存异”的统治方针。1911年,日本殖民当局发布了“朝鲜教育令”,根据《教育敕语》的宗旨,强制灌输崇拜天皇的思想,并以“涂墨”的方式,将教科书中有关朝鲜皇室的内容,改为有关日本天皇的内容,强制推行“皇道主义”。在1919年因朝鲜废王李熙突然去世为导火索的三一独立运动后,日本虽然变“武断政治”为“文化政治”,但是其政治“存异”、文化“求同”的殖民主义本质特征却并未改变。持地六三郎的“朝鲜议会设置论”被否定,就是政治“存异”的例证。1937年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朝鲜总督南次郎提出的臭名昭著的“内鲜一体”口号,则是文化“求同”的例证。值得关注的是,表面上,日本殖民主义者鼓吹“内鲜一体”是“显示本次圣战之目标——实现东亚民族之团结的实际的楷模”,但实际上,如它的始作俑者南次郎所表露的,是“使半岛人成为忠良的皇国臣民”(注:见朝鲜总督府官房文书课编撰《谕告·训示·演述总揽》,第196页,日本国会图书馆藏。),即幌子和实质仍互为依赖。
1932年3月1日,日本扶植建立了以溥仪为首领的“满洲国”,提出了“民族协和”、“王道主义”的“建国理念”。这种政治安排无疑显示了政治“存异”。但是这种“建国理念”的提出,是否意味日本殖民主义者放弃了文化“求同”的原则?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山室信一所指出的,“民族协和”具有“使作为反日排日之根基的民族意识暗中消亡的意图。”(注:〔日〕山室信一:《怪兽客迈拉——满洲国的肖像》,中央公论社1993年版,第131页。)而“王道主义”,按照其始作俑者橘朴的解释,“是以中国社会的文化、经济诸条件为前提的”(注:〔日〕橘朴:《适用于东北社会的人民自治之根本要义》,载《海陆军文书》八一六号。),即是对中国“霸王之辩”的政治理想的巧妙利用。也就是说,日本殖民当局最初试图以这种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建国理念”为幌子,实现文化“求同”。
“民族协和”论作为一种欺骗性理论,在以后“大东亚共荣圈”的鼓吹中得到了进一步表现,并成为一些日本人否定战争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而“王道主义”则最终仍被“皇道主义”所取代。因为,后者包含的“易姓革命”思想具有使反满抗日运动正当化的危险。按1936年作为台湾教化资料发行的《皇道日本与王道和霸道》中的论述:“王道理念如跨出一步,将酿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注:台北州基隆郡教化联合会编:《教化资料》第3辑,1936年版,第108页。)在经历了一番迂回之后,“皇道主义”在“满洲国”仍被祭起。手段,毕竟要服从于目的。
综上所述,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侵占台湾并在当地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是对以“强权即公理”的“丛林原则”和“主权归一”的“皇道主义”为结论的“西学”的实践,其以文化“求同”为幌子,以政治“存异”即维护自身特权为目的的统治原则,是以后在朝鲜和“满洲国”也得到贯彻的原则,是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本质特征——无论是殖民统治,还是“东亚协同体论”、“东亚连带论”、“东亚联盟论”、“大东亚共荣圈”论,无不具有这种特征。总之,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对台殖民统治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其危害,不仅祸及台湾,而且祸及世界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